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雷火竞技报告摘要
雷火竞技雷火竞技雷火竞技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风险因素”部分内容。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专人、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雷火竞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葛晨文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
3、审议《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4、审议《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公司”或“本公司”)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8元,共计募集资金57,532.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188.6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3,343.3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003.3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0,33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66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0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4.4444万股,发行价格为14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36.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065,672.1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87,934,263.8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7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雷火竞技。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7月6日,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本公司共开立5个募集资金专户,其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路支行账号527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账号已完成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公司、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2: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379.3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105.19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43号)雷火竞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使用期限为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8,793.43万元向宏华软件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年产3,520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智能化生产线、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工业数码喷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注1] 补充营运资金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系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的净额
[注2] 截至2023年6月30日,年产3,520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尚处于投入建设期间,暂未产生效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8月21日,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本次转增股本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从83,060,094股变更为120,437,136股,注册资本从83,060,094元变更为120,437,1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8月)。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小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数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董事会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
3、审议《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4、审议《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以及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对前述已授予尚未归属股份由公司作废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5、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已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治理的实际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变更,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及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3年9月6日以现场表决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4)。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911号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九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 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911号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董事会办公室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9月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或传线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股东或代理人须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3年09月04日(星期一) 至09月08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0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使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拟以网络互动的方式召开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现就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广大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证 路 演 中 心 ( 网 址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金小团先生,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俞建利先生,独立董事顾新建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09月11日(星期一)下午 15:00-16: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09月04日(星期一) 至09月08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2021年8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年8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独立董事陈智敏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8月28日至9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9月13日雷火竞技,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9月14日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9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7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7、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2022年1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8、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8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2023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雷火竞技、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已授予尚未归属数量为: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数量和价格调整、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数量和价格调整、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1、《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2021年8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年8月28日数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独立董事陈智敏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8月28日至9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9月14日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9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7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7、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1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8、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8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920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处理。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978号),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归属比例为30%不得归属,因此,作废已授予但未满足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1,577股。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数量和价格调整、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数量和价格调整、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1、《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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